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和山東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鼓勵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分別給予舉報人500元、1000元、2000元獎勵。
工業項目日均超標排放污染物,或者被取締后擅自恢復生產;已被責令限產、停產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務或者未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驗收通過,擅自恢復生產;擅自停運、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對于舉報以上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調查情況屬實,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或者避免較大環境污染損害的,山東將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此外,舉報設置利用暗管、滲坑、滲井等偷排或者違法處置工業污水廢液等11種行為的,可獲1000元獎勵;舉報排污單位拒不執行空氣重污染應急預警期間停產、限產決定或者應急減排措施執行期間偷開偷排等7種行為的,可獲2000元獎勵。
據了解,《山東省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