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旨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通過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和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形成相應的鑒定評估管理與技術體系、資金保障及運行機制。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加快推進生態山東建設。
《方案》遵循環境有價,損害擔責;主動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眾監督;依法推進,鼓勵創新的總體要求,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立足本省實際,由易到難、穩妥有序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
《方案》指出,本實施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
《方案》明確闡釋了須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包括: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并規定,設區的市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同時,《方案》明確,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索賠辦法》和《山東省海洋生態補償管理辦法》等的情形,不適用本實施方案。
對于賠償范圍、賠償義務人、賠償權利人等問題,《方案》做了明確規定。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合理費用。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省政府、設區的市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方案》一并明確了開展賠償磋商、完善賠償訴訟規則、加強生態環境修復與損害賠償的執行和監督、規范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等相關內容。
為嚴格保障《方案》施行,《方案》規定,省級成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納入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框架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同時,《方案》要求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建立完善相應工作協調機制,明確部門分工,細化工作職責,及時制定本市的實施方案。
《方案》明確了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責。省環保廳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等業務工作。省法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審判工作。省檢察院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檢察工作。省司法廳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指導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工作。省環保廳會同省衛生計生委對各設區的市環境健康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加強環境與健康綜合監測和風險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省法制辦等有關部門應在政策、資金、項目和技術研發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
此外,《方案》要求,建立對生態環境損害索賠行為的監督機制,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