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省政府提報的《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受省政府委托,省環保廳廳長王安德同志到會就《條例(修訂草案)》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王安德同志在說明中指出,我省正處于新舊動能轉換的起步階段,資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壓力依然很大,水環境保護的形勢依然嚴峻,水污染防治的任務依然艱巨。主要表現為:結構性污染問題沒有根本性改變,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污染反彈現象時有發生,主要河流斷面達標不穩定;環境執法監管網格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不高,工業企業涉水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城市水環境基礎設施不完善,生活污水溢流、污水直排、雨污混流問題嚴重影響河湖水質;農業農村面源污染、港口、碼頭及漁業養殖污染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地下水污染問題逐步凸顯;水污染治理的整體成果很不穩固。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水十條”的要求,修改我省的水污染防治條例十分必要。
王安德同志介紹,《條例(修訂草案)》共8章88條,主要規范了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防治措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污染事故預防處置、法律責任等內容。一是明確了水污染防治原則和責任體系。強化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企業事業單位的治污主體責任。二是強調了規劃和標準的引領作用。在明確省人民政府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還授權省政府可以擴大特別排放限值實施范圍,市級政府可以提出執行嚴于國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特別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三是規定了一系列監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河長湖長制、水污染物總量控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企業初期雨水收集、約談和暫停審批、等量或者減量置換、排污許可管理、水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監測預警、企業自行監測和在線監測、水環境生態補償、水污染防治市場化、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約談、限批、持證排污、依證排污等。四是強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除了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規定外,重點對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其他污染防治分別做出了細化和具體化的規定。五是突出強調飲用水水源保護。就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實施、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各類保護區的禁止行為、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建設、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治理和水質監測,以及飲用水水源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六是設專章規范了水污染事故預防與處置。包括政府和企業的應急預案、應急準備、應急設施,環保等有關部門和企業的應急響應,流域上下游污染事故處置聯動機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后的評估以及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處置、生態修復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七是加嚴了法律責任。分三條明確規定了政府主要負責人、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對排污單位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明確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與《環境保護法》相比,增加了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未批先建、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業廢水等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行為種類。
根據會議安排,省環保廳二級巡視員鞠振平同志對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及《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以PPT演示的方式向常委會作了匯報。重點匯報了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實施以來水環境質量改善情況、各項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存在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創新點、設立的主要制度等。經本次常委會第一次審議后,《條例(修訂草案)》還將采取網上公開征求全社會意見、立法聽證等方式聽取民意,開門立法,進行充分的論證、修改、完善,經省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通過后,正式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