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優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好地服務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日前,省環保廳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要求,建設單位申報的項目在滿足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到審批做到“只跑一次”,確需溝通對接的,可采取電話、電子數據傳送、快遞等多種方式。
《辦法》指出,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堅持科學決策、依法依規、集體研究、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辦法》明確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監管的受理、審查審批程序、生態保護紅線審查、審查重點、事中事后監管等環評審批各個環節的具體辦理流程。同時,對各環節的工作人員和專家,市、縣環保部門及技術評估機構等提出明確的紀律要求。
《辦法》強調,各級環保部門和環評技術評估機構對新舊動能轉換重大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等重點項目,應當提前介入、主動服務,提醒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從“山東政務服務網”中介超市中選擇環評機構并委托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在環評專家論證、審查、審批等各個環節,積極向建設單位提供環保政策支持和技術評估服務。各環評機構應當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質量管理,積極開展環保管家或“保姆式”服務。
《辦法》對于生態保護紅線審查提出明確要求。《辦法》指出,對受自然條件限制、確實無法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區的公路、鐵路、輸油輸氣、軌道交通和調水等重大基礎設施、民生保障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早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及時就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保護區類型、地理位置坐標和占用范圍,與相關主管部門和技術單位溝通、銜接,編制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環境影響專章,納入環境影響報告書。對需要穿越地質公園、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濕地公園、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紅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依法依規分別報國土資源、住房建設、林業等主管部門出具同意穿越的文件。對需要穿越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保護區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的,隨報告書一并審查。
《辦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9日,適用于省環保廳負責除輻射類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