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山東省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省生態環境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省生態環境廳貫徹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并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海域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并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范等,參與制定有利于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突發生態環境事件、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區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省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省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
(四)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承辦全省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或者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提出全省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向和財政資金安排建議。
(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全省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省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省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省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省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響應工作。組織實施全省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全省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對設區的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督察,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全省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擬訂相關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省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省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省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相關工作。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全省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全省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負責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標準制定、監督指導、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省級承擔的執法職責,指導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省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協調推進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省委、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委托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管理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的領導班子成員。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系統隊伍建設工作。
(十六)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我省生態安全,建設美麗山東。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兩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省水利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自然資源廳應當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3.關于危險化學品監管。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省應急廳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監督指導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情況,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省公安廳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跨省、跨省轄市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市、縣級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市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省市場監管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負責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和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范圍內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現場制作的大型儲罐,在生產工藝裝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間罐體)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于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范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4.關于礦井關閉監管。省能源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應急廳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省能源局、省應急廳、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省自然資源廳。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省生態環境廳、省應急廳、省能源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省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關于成品油監管。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者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爭取大型煉化一體化項目和申報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工作。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規范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省商務廳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省應急廳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省市場監管局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廳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國際合作處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廳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材料起草、綜合性調研以及重大專題調研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國際環境條約省內履約工作,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承擔省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綜合與科技處。組織起草全省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生態環境綜合性功能區劃,協調、審核專項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牽頭承擔全省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承擔環境與健康管理、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清潔生產規劃、政策措施,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和循環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三)法規與標準處。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工作。組織開展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省生態環境普法工作。組織擬訂全省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并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四)人事處。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設區的市生態環境部門領導干部的有關管理事項。指導生態環境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廳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按照規定承辦全省生態環境行政表彰有關工作。
(五)財務與審計處。編制本部門預決算,組織提出省級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承擔廳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相關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擬訂全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環境統計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擬訂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組織分解、落實環保約束性目標,監督考核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
(七)生態保護處。擬訂全省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省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范創建。承擔全省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協調、監督全省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八)水生態環境處。擬訂全省水生態環境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省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水功能區劃,開展水生態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并監督實施全省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計劃。組織實施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監督管理全省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九)海洋生態環境處。負責全省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相關政策、規劃和區劃,負責海洋生態環境調查評價。組織開展全省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監管工作,監督協調重點海域綜合治理工作。監督全省陸源污染物排海,監督指導入海排污口設置,承擔海洋傾倒區管理相關工作。
(十)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管辦公室(掛省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環境管理處牌子)。負責南四湖東平湖流域生態環境監管、省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相關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技術規范。參與南四湖東平湖流域內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組織開展流域內聯合執法、異地執法和交叉執法,組織開展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十一)大氣環境處(掛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調處牌子)。負責全省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大氣、噪聲、光等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全省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指導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各地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省會城市群區域以及傳輸通道城市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相關政策、規劃、制度的擬訂和聯防聯控組織協調、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與京津冀等周邊地區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組織協調工作。擬訂全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省重大活動的空氣質量保障工作。
(十二)應對氣候變化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制度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全省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全省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
(十三)土壤生態環境處(掛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處牌子)。負責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土壤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監督指導全省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四)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省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以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相關工作。
(十五)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處。負責全省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和核事故應急響應工作。
(十六)環境安全應急與輿情處。承擔全省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修訂省級生態環境應急預案,指導市、縣(市、區)相關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全省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地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負責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工作,協調、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應對工作。
(十七)行政許可處。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全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區域、流域和企業實施限批。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處。負責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擬訂相關政策、規劃、規范、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管理全省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十九)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擬訂并組織實施全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政策措施和制度規范。制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范、工作計劃、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按照要求向有關部門移送材料,并對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案件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至六辦公室。負責對所轄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督察。負責對所轄區域內黨委、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責任情況進行督察。承擔省生態環境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第五條 省生態環境廳機關行政編制206名(含6個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行政編制72名和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設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副廳長兼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主任),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專員3名(副廳級);正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總工程師1名、核安全總工程師1名、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副主任2名、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至六辦公室主任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40名(含區域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至六辦公室副主任各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第六條 省生態環境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3日起施行。